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对递延所得税造成影响吗?

问题如下 2019-04-30 12:21:54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对递延所得税造成影响吗?

共3个问答

  • 您好,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计入资本公积1、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是在单体财务报表中要反映的,这是实实在在股东投入的部分。2、商誉,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支付的兑价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2019-04-30 12:23:44

  • 您好,税务上都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计价,因此公允价值无论怎么变动,会计处理怎么做,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固定资产会计上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法入账的,那么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xxx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xxx

    2019-04-30 12:26:49

  •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年度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2019-04-30 1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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